矿山生态修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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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激励政策,吸引社会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问题积累多、现实矛盾多,且面临“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的问题。据自然资源部遥感调查监测数据,截至2018年底,全国矿山开采占用损毁土地约5400多万亩。其中,正在开采的矿山占用损毁土地约2000多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占用损毁约3400多万亩。
与此同时,由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市场化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缺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的有效政策,资金问题已成为矿山生态修复的制约瓶颈。此外,一些大型矿山企业面临存量建设用地无法盘活、新增建设用地获取难等问题。
《意见》提出,“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
《意见》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一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采取两种实施模式。二是修复后拟作为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
此外,《意见》还明确,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规定,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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