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未来锰矿发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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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自然资源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矿法明确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并设立了“矿区生态修复”一章。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是此次修订的重点。新矿法对出让方式进行了明确:除国务院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多种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矿区生态修复”为此次矿法新设立的章节。一是明确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规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矿产资源勘查方案、开采方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明确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明确生态修复的资金来源。要求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资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并计入企业成本。
据SMM了解,此次资源部关于国家矿产资源法进行征求意见来看,主要在于国家对未来矿产资源的保护、勘察开采以及采后修复的一系列法规的合理制定。主旨和原则主要在于保护资源、合理开采、绿色发展;矿产区域统一规划及合理分类管理;市场上配置公正公开;以及最后的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等。
如国家锰矿的发展在2018年出现了安全问题检查和关闭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矿产资源对勘察和利用方面没有做到更加规范的合理办法。在2019年整体南方地区各个锰矿较2018年相比有了较好的发展,可以正常的运作和开采,安全隐患也随之减少并有了更多的保障,因此对于国家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对未来各个矿产开采来说有较好的影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