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将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建成区内涉及水泥等企业搬迁和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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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显示,将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建成区内涉及重污染的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企业搬迁和退出。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确实有必要新建的严格执行国家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和产能置换工作。

  方案还针对水泥、钢铁行业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每年3月底前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

  方案还要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要加大采暖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碳素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协助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执行其《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建材行业持续做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其余行业按照行业生产特性及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科学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

  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各地、州、市工信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4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2019年4月2日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18〕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新政发〔2018〕6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昌-石”“奎-独-乌”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新党厅字〔2019〕17号),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切实履行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个一”的最新要求。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重点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力争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2%,从而推动“乌-昌-石”“奎-独-乌”重点区域各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10%。创建5家绿色园区、50家绿色示范工厂、打造3条绿色供应链、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培育智能制造试点示范30个,每年完成150家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现场监察,到2020年全区工业发展初步形成产业布局更加优化、结构更加合理、能源消耗明显下降、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工业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规划布局。将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新政策要求融入到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十三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执行当中,引导产业向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方向调整和优化。(牵头单位:规划与投资处;配合单位: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园区管理处、产业政策处、原材料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落实单位:各地州(市)工信局,以下均需各地州(市)工信局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执行《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构建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新疆特色现代产业体系。鼓励各类资源向资源转换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集中,构建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新疆现代工业体系。(牵头单位:规划与投资处;配合单位: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原材料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电力处、电子信息处)

  3.推动实施一批城市建成区内涉及重污染的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企业搬迁和退出。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被环保部门定性为重污染的企业,督促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一企一策”的专项搬迁或退出方案,从行业管理角度指导各地州市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积极协调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吸纳符合园区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退城搬迁企业入驻。涉及搬迁的行业管理处室负责按照搬迁工程及退出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建立台账,按季度将搬迁及退出情况报送产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水泥、平板玻璃由建材行业管理处负责,焦化由原材料工业处负责,化工由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负责,入园协调由园区管理处负责,搬迁及退出工作汇总由产业政策处负责)

  4.加快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确保已确定的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如期完成搬迁任务,进一步摸排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要求制定搬迁计划,加快推动搬迁改造。(牵头单位: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牵头;配合单位:原材料工业处、安全生产处、园区管理处)

  5.继续加大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确实有必要新建的严格执行国家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指导和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和产能置换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原材料工业处、建材行业管理处)

  6.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有关要求,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每年3月底前制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序要求开展工作。(牵头单位:产业政策处;配合单位: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原材料工业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节能监察总队)

  7.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散乱污”的整治重点在于环境不达标,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第二牵头部门职责),联合相关部门,通过常态化严格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达不到环保、安全、能耗有关标准及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散乱污”工业企业退出。(牵头单位:产业政策处;配合单位:各行业管理处室)

  8.推进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乌-昌-石”“奎-独-乌”重点区域内采暖季燃煤发电机组在保证居民采暖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区域内生活、工业用电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责任单位:电力处)

  9.推进采暖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城市要加大采暖季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碳素等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协助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执行其《重污染天气下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预案》,建材行业持续做好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工作,其余行业按照行业生产特性及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科学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责任单位: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原材料工业处)

  10.推进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以发展水平较高的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相近的工业园区。继续督促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加快污水集中处理和配套管网、固废处理处置、集中供热等设施建设,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督促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园区管理处)

  11.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对全区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进行梳理,制定方案,督促相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违反产业政策的坚决淘汰取缔;对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不达标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关停。通过制定年度优先发用电计划,提高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电量。在电力交易中增加清洁能源比例。(责任处室:电力处)

  (二)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12.强化工业节能。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重点推进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对重点高耗能行业持续开展工业节能监察专项行动,对监察过程中能耗不达标企业实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照节能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开展能效对标达标,鼓励重点用能企业争当能效“领跑者”,从而推动自治区重点行业能耗“双控”目标的落实。加快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择优推荐国家工业节能技术装备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牵头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配合单位:原材料工业处、装备工业处、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消费品工业处、电力处、电子信息处、节能监察总队)

  13.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持续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鼓励企业申报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范企业名单,引导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做大做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落实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

  14.持续推进工业节水。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开展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培育节水型企业,配合自治区水利部门对工业企业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活动。推广先进节水技术,鼓励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持续提高钢铁、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医药和食品等高耗水行业用水效率。(牵头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配合单位: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原材料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

  15.深入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利用绿色信贷和自治区节能专项支持一批绿色制造项目。进一步加快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到2020年,创建5家绿色园区、50家绿色示范工厂、打造3条绿色供应链、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牵头单位: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配合单位:园区管理处、规划与投资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建材行业管理处、原材料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

  16.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积极推进智能制造新模式在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应用,加大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民爆等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推广力度,持续推进传统工艺和技术的智能化升级,提高传统制造业设计、制造、工艺、管理水平,推动生产方式向智能、绿色、环境友好型转变。(牵头单位:科技质量处;配合单位:装备工业处、建材行业管理处、石油化工和油区工作处、轻工业行业管理处、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处、原材料工业处、消费品工业处、电子信息处、安全生产处)

  17.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工程。通过实施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大企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牵头单位:信息化推进处;配合单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18.大力培育绿色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绿色、节能、环保产业,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发展,加大先进环保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升环保装备技术水平,为污染治理提供装备保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从而推动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先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工业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烟气除尘脱硫脱硝、固体废物及城市垃圾处理处置等领域的技术和设备产业化项目,推动环保设备技术自主创新,加强关联产品开发,完善产业链。加大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通过招商引资并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牵头单位:装备工业处;配合单位:招商协作发展处、科技质量处、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规划与投资处)

  19.推广新能源汽车。积极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继续推进乌鲁木齐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推广典型示范经验,加快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车辆推广应用。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年-2020年)》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装备工业处;配合单位:科技质量处)

  20.加强工业绿色转型升级舆论宣传。以每年节能宣传周、绿色制造转型升级培训教育、节能服务进企业、进机关等活动为契机,做好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升级正面宣传及指导,引导工业企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持续报道典型案例及先进经验做法,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21.推行生活方式低碳化。规范全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日常节能管理,以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为抓手,将“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行为节能”等工作落到实处,重点做好节水、节电、节油、节约办公耗材,倡导绿色出行,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打造“低碳型”单位。(责任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牵头,各单位落实)

  三、保障措施

  2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厅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和厅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节能与综合利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3.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州、市工信局要主动对标,压实责任,积极作为,坚决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州、市工信局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厅各处室和厅属单位要对照任务分工,主动制定措施,细化工作内容,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4.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工业企业是工业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各地要督促企业严格守法,切实做好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5.加强考核。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考核督导组负责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考核结果纳入机关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范围。(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牵头,相关处室参与)

  请各地、州、市工信局分别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本地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如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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