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企 超低排放改造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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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意见》指出,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除了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也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意见》对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提出了几大要求。
其中,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徐向春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现行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50、200、300毫克/立方米。初步估算,全行业实现超低排放改造,需投资六七百亿元,运营成本提高十几元/吨。
“同时,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厂,亦可享受政策优惠待遇,如减征环保税,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部分豁免停产等,也提高了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徐向春说。
按照《意见》的要求,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